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冯某从被告人杨某号处购入一批羊肉,于同年5月24日将其中7.4公斤羊肉销售给老高家鲜肉店经营者高某平,销售数额共计1496元。后经检验,该批羊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经查,被告人冯某购进该批羊肉时未按相关规定索取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文件。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号、冯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号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冯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号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冯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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