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永新里小区22号楼6楼楼顶漏雨,该楼6层居住的15户居民自行协商找人维修,并推举居民牛某为居民代表联系施工队,牛某经熟人介绍找到周某超(已判决),周某超在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14日与牛某签订彩钢合同书,由周某超包工包料,房顶修缮面积约1000平方米,工程价款约72000元。周某超又将该工程的安装部分介绍给巩某2,巩某2又联系被告人吕某光施工,随后吕某光找到吕某平、李某丁一起施工,在施工前均未进行安全培训。2018年5月16日11时许,吕某光、李某丁、吕某平在该楼楼顶加盖彩钢时,李某丁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不慎从楼顶坠落到地面,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光赔偿了李某丁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光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上诉人吕某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情况属实,原审被告人吕某光一审虽然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其不认罪,二审自愿认罪,综合本案被告人周某超、巩某2的处罚情况,该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原审被告人吕某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吕某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吕某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吕某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联系我们:
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