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吕某光重大责任事故罪
【诉讼案例】吕某光重大责任事故罪

【诉讼案例】吕某光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50 【诉讼案例】吕某光重大责任事故罪
01
法院观点

邯郸市丛台区永新里小区22号楼6楼楼顶漏雨,该楼6层居住的15户居民自行协商找人维修,并推举居民牛某为居民代表联系施工队,牛某经熟人介绍找到周某超(已判决),周超在没有相关施工资质及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14日与牛某签订彩钢合同书,由周超包工包料,房顶修缮面积约1000平方米,工程价款约72000元。周超又将该工程的安装部分介绍给巩某2,巩某2又联系被告人吕光施工,随后吕光找到吕平、李丁一起施工,在施工前均未进行安全培训。2018年5月16日11时许,吕光、李丁、吕平在该楼楼顶加盖彩钢时,李丁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不慎从楼顶坠落到地面,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光赔偿了李丁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202451 【诉讼案例】吕某光重大责任事故罪
02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光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上诉人吕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情况属实,原审被告人吕光一审虽然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其不认罪,二审自愿认罪,综合本案被告人周超、巩某2的处罚情况,该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原审被告人吕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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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吕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吕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吕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内容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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