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戴某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诉讼案例】戴某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诉讼案例】戴某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3080 【诉讼案例】戴某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01
法院观点

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戴某根作为杭州振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始经营管理公司。2020年4月30日下午,该公司员工秦谷的堂哥秦国进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18时许,秦国在制砖机作业平台配合秦谷进行机器维修时,因机器故障致秦国被机器汽磅冲击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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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根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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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根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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