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张某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诉讼案例】张某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诉讼案例】张某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4280 【诉讼案例】张某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案件经过

被告人张某硕经常无证驾驶,且在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案发路段限速要求以及附近村庄及路口较多的情况下,却为逃逸继续驾驶车疯狂超速行驶,置路上行驶的其他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7日罪犯张某硕被交付至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0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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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院认为,罪犯张某硕在本次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考核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并无不当,检察机关亦同意,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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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张某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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