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王某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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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王某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208390 【诉讼案例】王某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01
案件经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涧桥建筑集团)签订三门峡甘棠花园小区工程建设总施工合同。在河南涧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将主体工程建造完工后,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室外管网和室外散水(主体1.5米内)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王某当(现已因病死亡)带领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该施工队未按照图纸和要求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了施工问题后向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出,但该公司未予以改正。2016年6月3日,三门峡市甘棠路甘棠小区2号楼发生墙体裂缝,后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裂缝原因进行了调查和鉴定,经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三门峡市甘棠路甘棠小区2号楼出现裂缝的原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室外管网等工程中未按照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引起雨水及生活用水下渗,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并作出该事件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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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锋作为建设单位三门峡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锋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及公司对事故后果进行加固修复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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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某锋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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