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宗某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为李某运输汽油5次。2021年9月下旬,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与李某经协商,二人以入股的方式与李某共同非法买卖汽油。2021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李某的安排下,驾驶上述半挂车辆运输32.76吨甲醇燃料油至无锡市惠山区一鱼塘空地。后李某及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宗某某未穿着防静电服、未按国家规定的装卸油品操作规程将油品装卸至中型厢式货车改装成的隐藏式油罐车过程中发生爆燃,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陈某,原审被告人宗某某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装卸、储存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上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陈某、宗某某在危险物品肇事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危险驾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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