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禹某某危险作业罪
【诉讼案例】禹某某危险作业罪

【诉讼案例】禹某某危险作业罪

208050 【诉讼案例】禹某某危险作业罪
01
案件经过

2021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禹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宁E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鲁HXXXX挂重型低平半挂车)装载袋装31.56吨的碳化钙(俗称电石,属危险化学品)从宁夏运输到上海市金山区,将车辆停在某某(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门口。至当日17时50分许,因未做好防雨措施导致车上碳化钙遇水起火,接报警后出动消防车等10余辆,火灾造成车辆及货物损坏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着火后被告人禹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等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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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运输、存放危险化学品导致着火造成财物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禹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禹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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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禹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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